《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发放企业《营业执照》。
刻制印章备案(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等)。
开立银行账户。
办理纳税鉴定、购领发票等税务相关手续。
下载填报资质申报表、项目确认表,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扫描上传资质申报系统。将需要提供的资料原件扫描上传到系统中,办理申请。
受理,初审。
复审网上申报资料,并上报住建部(一级资质)、省厅(二级以上资质)、市局(三四级资质)。
审批合格后,发放《中华人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录用备案、新职工社会保险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