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企业向区行政审批局窗口咨询(可自行申请或委托登记代理机构申请,指定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发放企业《营业执照》。
前置部门审批手续:
1.区政务服务中心消防大队窗口: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属地派出所:办理《网络信息安全检查意见书》。
3.中国电信或中国移动: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接入协议。
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旅游局窗口: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办理不做前置但必须办理的审批手续:
1.区城管局分窗口: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涉及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的需办理。)
2.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办理三类人员影像采集(法人、办税人本人及身份证原件,财务负责人无需本人到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税种鉴定、财务制度报备、票种认定、一般纳税人认定、国税CA或金税盘发行。
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办理地税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