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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设立办理流程
《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2、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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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2、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
企业向区行政审批局准入窗口咨询

企业向区行政审批局准入窗口咨询(可自行申请或委托登记代理机构申请,指定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


2
区行政审批局准入窗口: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区行政审批局准入窗口: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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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窗口: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区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窗口: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前置审批手续)

4
区行政审批局准入窗口: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发放企业《营业执照》

区行政审批局准入窗口: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发放企业《营业执照》。

5
区公安局窗口:刻制印章备案

区公安局窗口:刻制印章备案(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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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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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税务窗口:办理纳税鉴定、购领发票等税务相关手续

区税务窗口:办理纳税鉴定、购领发票等税务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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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就业管理中心社保窗口:办理劳动录用备案、新职工社会保险申报等手续

区人社局就业管理中心社保窗口:办理劳动录用备案、新职工社会保险申报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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