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申请人到区行政审批局城管局窗口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非本人申请需要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占道地点管理单位意见或场地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占用地点平面图复印件;
4、书面申请原件。
占道办组织勘察、初审、会办及行政许可处审查。
分管负责人审核决定。
征收规费,核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