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501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05014034973D400010501300003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体格检查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锡山区教育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205014034973D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中路8号锡山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2号厅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2. 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学历。3.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4.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5.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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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填报符合规定。 |
查看更多 |
2 |
体检合格证明 |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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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个人承诺书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填报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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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人近期相片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与网上上传照片一致 |
查看更多 |
5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查看更多 |
6 |
学历证书 |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查看更多 |
7 |
户籍材料/居住证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查看更多 |
8 |
身份证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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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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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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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受理通知书 |
2 | 审核 | 1工作日 | 经办人对申请材料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审批人根据经办人的初审意见,结合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批,作出准予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审批决定。办理期限:自现场确认结束后,应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该时间段不包含医院体检所需的时间。遇有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应在系统正常后及时完成审批。 | 审核意见 |
3 | 办结 | 1工作日 | 准予认定的在市政府公开网站进行公示,不予认定的在网上公示送达或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不予认定决定书。审批人审批同意教师资格证申请的,应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作出认定记录,并及时制作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对申请人的《教师资格申请表》进行批复,其中一份《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申请人可以登录报名系统,查询认定状态。经办人打印制作完成教师资格证书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到锡山区教育局领取。申请人领取的材料包括一份教师资格证书,和一份批复过的《教师资格申请表》,证书由本人保存,《教师资格申请表》由本人领取并及时送到档案管理机构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申请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在指定时间内领取 | 审批结果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教师资格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教师资格证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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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10-88701596,咨询地址:无锡市锡山区华夏中路12号锡山区教育局412室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0-88700983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知情权、查询权和提供真实材料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 |
电话 | 0510- 88205111 |
地址 | 无锡市锡山区锡州中路1号 |
网址 | http://www.jsxishan.gov.cn/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0-81176600 |
地址 | 无锡市滨湖区青莲路68号 |
网址 | http://wxbh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