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05025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05014034973D4320105025000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锡山区教育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205014034973D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中路8号锡山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2号厅综合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设立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规定的幼儿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等人员;(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交通、消防、环保、日照及其他选址要求;学龄前儿童人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午休室面积、户外活动面积、绿化面积以及设施、设备配备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苏教基〔2004〕28号:一、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准予注册:1.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胞与内地合作办园(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具备学前教育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二.举办者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正本);3.拟任园、所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教师、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福利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4.拟办园、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正本);5.拟办园、所的场地证明;6.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建筑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合格证明;7.符合法规的拟办园、所的章程和发展规划;8.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课程实施方案与主要教育资源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由幼儿园提供。 |
查看更多 |
| 2 |
拟办园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
查看更多 |
| 3 |
房屋安全合格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
查看更多 |
| 4 |
消防安全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
查看更多 |
| 5 |
卫生保健合格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
查看更多 |
| 6 |
拟办园、所的场地证明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
查看更多 |
| 7 |
拟办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证明材料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
查看更多 |
| 8 |
拟任园长及拟聘用人员证明材料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
查看更多 |
| 9 |
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
查看更多 |
| 10 |
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3份 | 必要 | 举办方盖章 |
查看更多 |
| 11 |
申请报告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法人签字 |
查看更多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0工作日 |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更正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补正通知。 | 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2 | 审核 | 1工作日 | 区教育局组织职能科室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勘察,并提出勘察意见。(20个工作日完成) | 审核意见 |
| 3 | 办结 | 0工作日 | 区教育局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由窗口打印和通知申请。或者窗口出具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在网上公开(5个工作日完成),申请人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书》。 | 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公办幼儿园发批文,民办幼儿园发办学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公办幼儿园发批文,民办幼儿园发办学许可证
|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电话:0510-88205826,咨询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华夏中路12号锡山区教育局413室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0-88700638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有咨询权、查询权等权力 |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 |
| 电话 | 0510-88205111 |
| 地址 | 无锡市锡山区锡州中路1号 |
| 网址 | http://www.jsxishan.gov.cn/index.shtml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电话 | 0510-81176600 |
| 地址 | 无锡市滨湖区青莲路68号 |
| 网址 | https://bh.wxfy.gov.cn/index.shtml |